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
原 告 極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 乙○○市長)訴訟代理人 丙○○
戊○○右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