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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464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四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輔 佐 人 徐隆男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 表 人 范良銹(局長)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倖如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已于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王碧芳法 官 黃本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