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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466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1年度訴字第04667號原 告 臺北縣汐止市公所代 表 人 甲○○(市長)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律師被 告 乙○○ 籍設台北縣汐止市崇德里6上當事人間因審計法事件,被告乙○○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應將本院91年度訴字第04667號審計法事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對乙○○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蕭忠仁法 官 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惠堉

裁判案由:審計法
裁判日期:2005-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