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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519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九五號

原 告 英屬開曼島商‧霍桑實業公司

Hawtho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憲祖律師複 代理人 黃闡億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繁星興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右當事人間因商標撤銷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商標撤銷
裁判日期:200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