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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5381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八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乙○○部長)右當事人間因撤銷假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院台訴字第0九一00八八八八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因煙毒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九年五月,移監執行。嗣經被告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0三一0七五號函核准假釋,於八十七年十月十月二十一日出監。詎原告於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仍駕駛,再犯公共危險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二九八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二月,並經該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豐交簡上字第四一六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台灣台中監獄報請被告以原告於假釋執行保護管束期間更犯公共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依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七月三日法矯決字第0九一00二三八九0號處分書撤銷原告之假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被告依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原告假釋之處分是否適法?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原告自幼患小兒麻痺,肢體殘障,行動較不便,也因此自小生長在倍受歧視

壓迫的環境中長大,也造成原告心智偏激,行事較異於常人,才犯下長達九年五月的有期徒刑罪責,原告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假釋出監,即痛改前非,回到山上種水果,和父母生活一起,於保護管束期間,均定期報到。

⒉原告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和朋友喝酒後想回家行經於國道一號公路一七0

公里經台中方向,因頭昏故停車在路旁休息(因在一七0公里處那個地方根本就不可能攔車臨檢,希望詳查),實經警察敲門叫醒後,聞到原告有酒味,才帶回警局酒精測試。經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二九八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二月的公共危險罪。原告雖曾服用酒類,經簡易庭判刑,亦應考量原告假釋以來已重新做人,也憑自己力量在山中種水果,自力更生,努力向上奮鬥,原告也知錯了,懇請法院法外施情,撤銷移監執行。

㈠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按原告於八十七年十月十月二十一日奉准假釋出監,竟於假釋期間於九十年

八月三十一日再犯公共危險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二九八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二月,復經該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豐交簡上字第四一六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被告依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之規定,撤銷其假釋,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又原告於假釋期間再犯公共危險罪之事實明確,有前開法院判決書可稽,原告所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理 由

一、按「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假釋出獄,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台中縣豐原市與朋友一起飲酒後,明知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公路一七0公里七00公尺南向處,為警攔車盤詰查獲,嗣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二九八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二月,並經該院以九十年度豐交簡上字第四一六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等情,有被告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法矯字第0三一0七五號函、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上開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原告有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之事實,已堪認定。被告據以撤銷原告之假釋,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原告起訴主張其假釋期間均有按時報到,其雖酒後駕車,但事後已知錯,並努力向上,請求撤銷假釋云云,於法尚非有據,核不足採。

三、從而,被告以原告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公共危險罪,並受有期徒刑二月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原告假釋之處分,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及個人主觀之見解,訴請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法 官 蕭惠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裁判日期:200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