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九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美商‧仙妮蕾德公司(The SUNRIDER CORPORATION)(以美商仙妮
蕾德國際公司之名義營業)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複 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九號商標註冊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固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究竟停止與否,法院有自由裁量之處。
二、本件原告所持之他訴訟,即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0七九號商標撤銷事件,其所申請撤銷之商標即為本件據以核駁之商標,該他訴訟固牽涉本件行政訴訟,惟並非先決問題,且本院可自行審認,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