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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聲字第 1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0號

聲 請 人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即 原 告代 表 人 甲○○○○○○代 理 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送達代收人 陳文郎律師相 對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即 被 告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美商.摩勒克斯公司與相對人即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決「一、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對於原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申請對編為第00000000號『電連接器插座之遮蔽構件』專利之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作成異議成立之處分。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經本院調卷核查結果,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所示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法 官 林育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林如冰附表:

計算書

科 目 金 額(新台幣)

1、郵 費 八一九元

2、鑑 定 費 用 一二五、000元總 計 一二五、八一九元

裁判日期:200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