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送達代收人 花瑞銘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於參加人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以「球格陣列半導體封裝構造及其基板」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九一)智專三(二)○四○六○字第○九一八九○○二五四四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