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194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日商.三菱製藥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張哲倫律師複代 理 人 朱柏璁律師右原告因有關專利事務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經訴字第○九二○六二○四八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法 官 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有關專利事務
裁判日期:200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