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甲○已死亡)被 告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蔡吉安代理總右當事人間因農保爭議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自然人於死亡時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訴前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已死亡,有本院依職權經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調取之原告個人資料附本院卷可按,原告自屬無當事人能力,其訴顯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許瑞助法 官 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