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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209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潘海濤律師複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專利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同年九月七日下午五時十分為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裁判案由:有關專利事務
裁判日期:200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