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潘海濤律師複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專利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同年九月七日下午五時十分為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