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 告 日商‧三井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宮村真平訴訟代理人 己○○
陳昭誠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
參 加 人 富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
參 加 人 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
參 加 人 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
參 加 人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戊○○
參 加 人 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利坤
參 加 人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新傳共 同送達代收人 花瑞銘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鉅股份有限公司、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三日以「金屬模具方案,壓鑄方法及壓鑄製品」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鉅股份有限公司、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以(九一)智專三(三)○五○三九字第○九一八九○○一九七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