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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223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能白董事長右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經訴字第○九二○六二五二二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前任職於被告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該施工處分類十二等政風課長任內奉准申請專案退休,原告係六十九年以薦任九級合格實授身分,由臺北市政府派至被告,代表政府執行「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維護機關安全」工作(政風人員),在被告服務之職務調派亦受政府主管機關之節制,嗣奉調被告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亦係奉「法務部」之令,年度考成亦報奉法務部核定,自然係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司法院釋字第三○五號),亦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所指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自可選擇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惟被告未將原告公務人員資格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復未通知原告選擇退休方式,造成原告退休金損失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九百六十一萬五千八百三十七元,連同精神損害、懲罰性各五百萬元之損害賠償,共計二千九百六十一萬五千八百三十七元。原告又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函請被告解釋其得否選擇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被告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人電收字第○九二○二○○五六五一號函略稱:「::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二條所稱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指銓敘部所據以審定資格或登記者皆屬之。』本公司從業人員之現職毋須經銓敘機關審定,是以,人員之退休,尚不得選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亦無該法之適用。三、本公司員工之退休事項,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並參照勞基法之規定修訂之:『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辦理,派、雇用人員皆一體適用。」等語,原告認該函為行政處分,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遭駁回,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函之行政處分,及賠償原告共計二千九百六十一萬五千八百三十七元云云。

三、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公營事業機構,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項為限,始得有行政爭訟之被告當事人能力;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另以法律定之。在該項法律制定前,公營事業人員尚難謂依法任用;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須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始為公法關係(司法院釋字第二六九、二七○及三○五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被告係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公營事業,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此參諸司法院釋字第三○五號解釋自明。雖本件原告於六十九年調派至被告公司擔任政風人員嗣調任政風課長等職,惟原告經調派至被告公司任職後應適用之職等薪俸均係由經濟部授權被告公司決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規則」暨其實施要點,以及經濟部授權被告訂定報奉核定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任雇調派施行細則」參照),有關退休事項係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辦理,屬於私法關係的性質,是關於原告與被告之退休事項爭議,自非屬公法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至於原告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函請被告解釋其得否選擇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被告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人電收字第○九二○二○○五六五一號函覆釋疑,亦非行政處分,原告自不得提起訴願,以資救濟。訴願機關從程序上決定駁回其訴願,尚無不合,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及請求被告賠償退休金損失、連同精神損害、懲罰性之損害賠償共計二千九百六十一萬五千八百三十七元,既屬私權爭執,本院亦無審判權,應予駁回。至於兩造之實體爭執,自無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黃本仁法 官 王碧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幸潔

裁判案由:退休
裁判日期:200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