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一號
原 告 甲○○○
丙○○丁○○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己○○主任)訴訟代理人 辛○○
庚○○右當事人間因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禁止乙○○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或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受任為訴訟代理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共同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經查乙○○並非律師,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稱係原告之朋友,職業為地政士。本院認為原告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不適當,應予禁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法 官 蕭惠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蕭士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