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2400號原 告 臺灣觀光經營管理專科學校(原私立精鍾商業專科
學校)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許伯彥(會計師)
丙○○乙○○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許虞哲(局長)訴訟代理人 戊○○
丁○○上開當事人間因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本院判決(92年度訴字第2400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理由欄第五項第三行及第四行(判決書第十三頁)所載「至講師徐照櫻等16人83年度薪資計0000000元及」等語,係誤載,應予以刪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黃 秋 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