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
鍾亦琳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被告參加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智超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言詞辯論。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原定辯論期日取消,並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二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法 官 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