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振富被 告 財政部代 表 人 乙○(部長)訴訟代理人 梁健誠右當事人間因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林金本法 官 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