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二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專利代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