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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296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296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戊○○(部長)訴訟代理人 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免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乙○○,訴訟中變更為戊○○,業據被告新任代表人提出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院前以原告任職臺南市環境保護局政風室主任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0年12月1 日以89年度偵字第12695 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提起公訴,而本件原告免職事件之裁判,以原告有無上開檢察官起訴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罪事實為前提,有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所稱「有刑事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之情事,爰於95年5 月30日以裁定在該刑事爭訟事件終結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刑事爭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2362號判決確定在案,有該件判決正本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原因已不存在,應依職權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 判 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周玫芳法 官 劉錫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裁判案由:免職
裁判日期:200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