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八號
原 告 鵝媽媽世界網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太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服務標章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太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太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以「MotherGoose」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八類之電信加值網路傳輸「利用各種電腦設備(如電傳機、文字處理機、電腦終端機、個人電腦等)之通訊,供商業用家庭用藉電話、電子計算機、電報、電視之結合而傳輸入情報、消息」及提供國際網際網路傳輸服務,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審定第一五八七五八號服務標章,嗣原告鵝媽媽世界網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審定服務標章有違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六、七款、十二款、十三款之規定,對之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以中台異字第九一○二六○號服務標章異議審定書為部分異議不成立,部分異議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太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