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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323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三八號

原 告 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一日以「速克達型車輛用車體框架」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以(九一)智專三(三)○五○五一字第○九一八九○○二二五九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