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三四號
原 告 甲○○輔 佐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古宏彬律師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丙 ○部長)訴訟代理人 庚○○
己○○戊○○右一訴訟代理人輔佐人 丁○○右當事人間因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准許被告代表人丙○聲明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民國九十三月八月五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宣示判決,因被告代表人於上開訴訟程序進行中由湯曜明變更為丙○,茲由新任代表人於同年九月八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黃 本 仁法 官 王 碧 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