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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3541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丙○○部長)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向被告提起訴願,因訴願書未載明不服之原處分機關、不服事項及原處分書文號,被告無從受理,經被告以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台內訴字第○九二○○○三二七四號函請原告於文到二十日內補正,該函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去函,仍未載明不服之原處分機關、不服事項及原處分書文號,被告再以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內訴字第○九二○○○三五三三號函請原告於文到二十日內補正,該函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送達(有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再去函,惟仍未依法補正,其訴願為不合法,被告乃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之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原告遂以被告未通知其到會陳述不合法,肇致其損害為由,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及以書面向原告道歉。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萬元整。

⒉被告應以書面向原告道歉。

㈡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法律上理由(請求權基礎)?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原告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向被告提起訴願,因訴願書未載明不服之原處分機

關、不服事項及原處分書文號,經被告通知補正後,均已一一補正。如被告認補正不完全,應傳原告到會說明,方符合訴願法之規定。

⒉被告歧視原告被列為黑名單,不得與部內公務員溝通、面談以補正有何程式

上不符之處,而不讓原告到會說明,乃侵害原告之權利,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按「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八條規定:「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⒉本件原告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向被告提起訴願,因訴願書未載明不服之原處

分機關、不服事項及原處分書文號,被告無從受理,經被告函請原告補正,原告雖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致函被告,仍未載明不服之原處分機關、不服事項及原處分書文號,被告乃再去函請原告補正,原告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再來函,惟仍未依法補正,被告乃依規定,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於法應無不合,自亦應無損害原告之權益。

⒊原告指稱其皆依被告通知一一補正乙節,查原告向被告提起訴願,因其訴願

書不合法定程式,經被告二次發函通知原告於二十日內補正,原告經被告通知後,雖有致函被告,惟均未依規定事項補正訴願書之法定程式,被告對其提起之訴願無從進行實體上之審查,原告所述,應不足採。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余政憲,嗣變更為丙○○,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三、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八條規定:「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三、本件原告向被告機關提起訴願時,未具備訴願程式,經被告通知補正後仍未依法補正,其訴願為不合法,被告機關乃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通知原告到場,逕依法對之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自難謂因原告不到場而受有任何損害,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損害賠償一百萬元並以書面向原告道歉,實乏任何法律上之依據,所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侯 東 昇法 官 林 育 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林 玉 卿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