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3855號上 訴 人 蕙駿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卉駿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代 表 人 詹昭鐶(局長)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進口貨物繳驗不實發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本院92年度訴字第03855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記載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未依第246條第3項規定,由上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法 官 林金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