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418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八三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昭誠(會計師)

丙○○專利代鍾亦琳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允許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依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以「晶圓於裸晶狀態之測試方法及其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一三八三○一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以(九二)智專三(二)○四○二四字第○九二二○一八五七八○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參加人並於同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經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0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