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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422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二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代 表 人 乙○○署長)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同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許瑞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裁判日期:2004-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