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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4228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2年度訴字第04228號原 告 甲○○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代 表 人 侯勝茂署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2年7月25日院臺訴字第092008766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之女黃敏瑜(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女,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民國91年2月24日在台北市王倫安小兒科診所接種白喉-百日咳-破傷風混合疫苗第一劑及小兒麻痺口服疫苗第一劑,注射疫苗後一天內突發死亡。經法醫解剖,認定為嬰兒猝死症。原告於91年3月7日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被告機關審據醫學文獻並無嬰兒猝死症與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有因果關係存在之實證,惟考量死亡發生在注射後24小時內,爰酌予一次新台幣20萬元整之救濟。被告機關即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將審定結果以被告機關民國92年3月24日署授疾字第0920000087號函知原告,原告不服被告機關所為行政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仍不甘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併請求

判命被告依照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第1目之規定,作成准予核付死亡給付救濟金之處分。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嬰兒猝死症與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

之接種,是否有因果關係存在?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小女黃敏瑜於91年2月24日於台北市王倫安小兒科診所健

兒健康檢查情況良好,隨後接種白喉-百日咳-破傷風混合疫苗第一劑及小兒麻痺口服疫苗第一劑,注射疫苗後一天(24小時)內突發死亡。這真是情何以堪,原來注射疫苗是國家要求家長配合,不注射完所有疫苗還不能上小學,但卻從未告知會有嬰兒猝死的風險,我們配合政府政策的結果,卻還必須自己尋找相關資料,只因為行政院衛生署所持「據醫學文獻並無嬰兒猝死症與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有因果關係存在之實證」。我們並不是要造成家長們的恐慌,只是希望能給我們一個公道與真象。希望能由公正的第三人 (例:醫學研究機構)就原告所提之資料及參考美國國家疫苗注射賠償計畫的資料,重新審議之。按行政訴訟之審理因採職權調查(探知)主義(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參照),依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及立法理由,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及其他維護公益之訴訟,必須依職權調查證據。又當事人固有舉證責任之協力義務,然依舉證責任分配之「證據接近標準」,何人較為接近證據,即應擔負舉證責任。以本件爭議而言,原告僅係一市井小民,完全缺乏醫學與法律之專業知識,遑論證明三合一疫苗與女兒死亡間之疫學因果關係,相較於被告機關係全國衛生醫療之最高主管機關,專業人員眾多,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之支援能力強大,故在舉證責任上應由被告舉證證明三合一疫苗注射與原告之女之死亡間「完全缺乏」因果關係,而非由原告一介平民證明三合一疫苗與小女死亡間確實存在因果關係,合先敘明。依據如后所附共有證據15篇皆指出嬰兒猝死症(SIDS)與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DPT)確有因果關係存在之實證。

⒉證一與證二為西洋期刊聯合目錄第19篇與第30篇,係台

北醫學院副教授代原告自醫學所認證的網站:『國家衛生研究院』所摘錄,且經過國外醫學專家所認可的重要醫學文獻報告(論文摘要)。

茲將所附15篇證據重點節錄翻譯如下---證一:研究在疫苗注射後非常接近的時間的差異,我們

發現在DPT疫苗注射後的0到3天內,嬰兒猝死的死亡率變成7.3倍,未注射的話只有6.5倍。

證二(A):嬰兒對毒性抗體隨年齡衰退,2個月或小於2個

月的嬰兒比大於2個月的嬰兒或大於2個月的嬰兒血清中有較高IgG與毒性連結的成分,此為觀察2-3個月大嬰兒開始注射疫苗的結果。大於2個月開始注射疫苗,可降低IgG與毒性連結。4-6個月開始注射疫苗最好,可降低嬰兒猝死。

證二(B):嬰兒如果注射較少的毒性抗體可以減少嬰兒死亡。

證三:依據Gannett News Service從國家疫苗注射賠償

計劃所得到的資料,揭發:在1990年代的賠償計劃,由美國聯邦法院裁定額超過6千1百萬美元的253個嬰兒死亡案件中,有224件 (86%)歸因於DTP疫苗注射。在這些案件中,原來歸因於”嬰兒猝死症”的有90件 (40%)。從1990年到1998年中,所有從父母提出請求的771個案件,有660件 (86%)斷定DPT是死亡原因。而其中有43%是由藥品局歸類於嬰兒猝死症。第二個資料也有相似的連接是1990年代從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所取得的,包含注射DPT 三天內死亡的460個報告,其中266(58%)個報告列舉嬰兒猝死症是一個反應。

證四 (A):在華盛頓D.C.召開的疫苗委員會會議,有一

個來自十個國家的審查團,Harris Coulter

Ph. D.問大家一個問題”如何分辨嬰兒猝死和因疫苗死亡的不同點?”美國的代表只是單純地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歐洲的代表比較誠實的回答:”事實上,對我們來說是一個大的問題,那就是在世界上並沒有方法可以分辨二者的不同。”證四 (B):Dr. Scheibner根據文獻發現日本1975年將注

射疫苗年齡提高至2歲開始施打,則嬰兒猝死和痙攣情形都不再發生了。日本創下世界上嬰兒死亡率最低的紀錄。最近日本政府發起可選擇2歲以下開始注射疫苗,許多父母選擇2個月開始注射疫苗,但發現嬰兒死亡率增加了。

證五 (A):大部份研究員接受在注射疫苗後24小時內死亡的可以歸因於疫苗造成。

證五(B):記錄證明DPT疫苗注射和嬰兒猝死症有因果關係。

證六:引述資料同證三。

證七:引述資料同證三。

證八:在1980年代有報告指出DPT是SIDS的原因。

證九:DPT注射是造成嬰兒猝死的原因。

證十:Dr. William Torch在一項針對103嬰兒猝死的研

究中,發現其中2/3的死亡原因是DPT造成的;這當中,6.5%在注射後12小時內死亡,13%是24小時內死亡,26%是3天內死亡,37%、61%和70%是1週、2週和3週內死亡。

證十一:引述資料同證三。

證十二(A):監視嬰兒呼吸的處理機顯示:疫苗注射和嬰

兒猝死的關係是顯而易見的。證十二(B):1992年Sutter & Cochi研究7,000~10,000件SIDS案件中,證實DPT與嬰兒猝死有關。

證十三:引述資料同證三。

證十四:從國家疫苗注射賠償計畫得知有297件原認定為

嬰兒猝死的案件中,有93件因為法院認定為疫苗所致而獲得25萬美金的賠償。

證十五:引述資料同證一。

綜合以上資料所述,能查出這麼多證據指出嬰兒猝死症(SIDS)與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DPT)確有因果關係存在之實證,而疾病管制局僅提供二篇文章即否定二者之間的關聯性,如何能讓家屬心服口服?原本是一個白胖會笑的小女娃啊!在注射疫苗的24小時之內就突然離開,請教疾病管制局,怎樣的情況才叫作”因預防接種致死”?跟我們小寶貝的情況有何不同呢?是否應為我們釋疑呢?專家Dannell質疑6個月以下的嬰兒施打疫苗的安全性?”六個月以下嬰兒的生理狀況和較大兒童及成人不同”。六個月以下嬰兒有得自於母親的免疫力,他鼓勵延後注射疫苗的年齡。若小嬰兒住在一個食物充足,有乾淨水源的地方則不易得到疾病。注射疫苗是種入侵身體的過程,因是例行公事,人們常不認真思考危險性,注射疫苗是將化學物質及微量的濾過性病毒注射到孩子完好且具有免疫力的身體裡,卻希望因注射疫苗而有成人的正常反應。疫苗的成份中含有化學防腐劑甲醛。我們了解當家長明瞭疫苗的風險後,還是應該配合讓小孩接種,因為不接種而罹病所造成危險與死亡,比接種風險多數百倍。但醫學事實上有很多盲點,因此全世界很多國家都有藥害與疫苗傷害補償辦法,由公眾基金支付醫療過失,使病人都受傷害的補償。既然原告找的到這些相關資料,總不會是空穴來風,請法官大人能將心比心,為我們伸張正義。依據證五

(A)大部份研究員接受在注射疫苗後24小時內死亡的可以歸因於疫苗造成;希望法院能還給我們一個公道與真象;請求由公正的第三人 (例:醫學研究機構)就原告所提之資料及參考美國國家疫苗注射賠償計畫的資料,重新審議此案,且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按「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陳轉中

央主管機關予以救濟。...前項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為傳染病防治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所明定,爰此,行政院於民國90年9月20日以台90孝授一字第07344號令發布「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本署並於民國90年12月13日訂頒「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作業要點」,復於民國91年4月15日修正該要點第三點規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一、死亡給付:(一)……(二)無法認定其致死原因者,得於前目之給付額內,酌予給付。(三)……」所明定。

⒉原告起訴意旨雖稱:

⑴原告認為本署未依職權證明三合一疫苗注射與原告之女死亡間因果關係。

⑵原告認為所附國外醫學文獻報告指出嬰兒猝死症(SI

DS)與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DPT)確有因果關係存在之實證等語。

⒊惟查

⑴為防止傳染病流行,預防接種為最具效益之措施,為

能使民眾免除對預防接種副作用產生疑慮,間接影響接種成效,爰建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係邀集國內最具專業之專家(包括感染專科、神經專科、免疫專科、小兒專科等醫師、解剖病理專家、衛生保健專家、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合乎嚴謹性、專業性及公正性的要求,就預防接種事宜與個案健康結果作因果關係之專業審議。本署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程序縝密,先蒐集彙整接種受害案件發生前後之完整就醫病歷資料,送二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先做初步鑑定,再召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會議,會中邀請當地衛生局人員報告訪視個案狀況,並經委員充分討論後做成審定結果。換言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係依據原告所提受害事實之健康狀況,斟酌就醫臨床檢驗紀錄、服藥經驗與過往病史以及疫苗特性等,就學術專業探討受害事實與預防接種之間,其因果關係之可能性,作出所有委員皆能接受之一致結論。

⑵本案審議之重要文獻依據為2000年第25版美國小兒科

醫學會感染症委員會報告(200 Red Book,第445頁)及美國國家科學學會醫學會研究所(IOM)委員會結論(Plotkin SA, Orenstein WA. Vaccines 3rd ed.

199 9,第310頁)等疫苗相關重要文獻,客觀嚴謹歸納認定,無證據顯示嬰兒猝死症(SIDS)與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DPT)有因果關係,但因為嬰兒猝死症的發生時機,最常見於建議接種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的期程內,時間上的巧合是可預期的,因此本案考量死亡發生在注射後24小時內,爰酌予一次新台幣20萬元整之救濟。白喉-百日咳-破傷風(DPT)三合一疫苗與嬰兒猝死症之關聯過去確實有許多爭議,有些文獻(如原告所附之國外醫學文獻報告等)認為有關,有些則反之。因此原告可以找出許多對原告有利之文章(如原告所附之國外醫學文獻報告)據以申訴,惟本爭議之主要癥結在於白喉-百日咳-破傷風(DPT)三合一疫苗與嬰兒猝死症之關聯是否屬於有嚴謹醫學根據之因果關係存在。

⑶醫學研究受限於研究方法與病患統計人數之偏差,容

易有不同之結果出現,研究方法如果客觀嚴謹又大規模比較可信,如屬個人局部觀察或小規模統計則難免有偏差,不能因此據以認定有因果關聯存在。白喉-百日咳-破傷風(DPT)三合一疫苗與嬰兒猝死症之關聯性,在重要文獻包括2000年第25版美國小兒科醫學會感染症委員會報告(2000 Red Book,第445頁)及疫苗醫學教科書(Plotkin SA, Orenstein WA. Vaccines3rd ed. 1999,第310頁)等文中摘譯如下:西元1996年美國對2906個死於嬰兒猝死症的嬰兒病例對照研究,發現是否接種DPT疫苗與嬰兒猝死症的嬰兒病例無顯著差異,又因為嬰兒猝死症最常發生在6個月大前之嬰兒,而白喉-百日咳-破傷風(DPT)三合一疫苗建議接種年齡是出生滿2、4、6個月各接種一劑,所以可預期的巧合有些實例可能發生在接種白喉-百日咳-破傷風

(DPT)三合一疫苗的1、2天內。雖然早期有報告顯示有一些嬰兒猝死症個案發生在接種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DPT)數天後,但隨後的研究發現兩者之間無因果關係。美國國家科學學會醫學會研究所(

Ins titute of Medicine of the U.S.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IO M)委員會經過醫學專家開會仔細綜合參考各方研究後,認為目前無證據顯示有因果關係存在。故本署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會據以引用判定,是嚴謹且合乎證據醫學之做法。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乙○○,訴訟中變更為侯勝茂,業據被告新任代表人提出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陳轉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救濟。‥‥‥前項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為申請時傳染病防治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所明定。行政院即依上開傳染病防治法第18條第3項之授權於民國90年9月20日以台90孝授一字第07344號令發布「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依該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死亡給付:(一)因預防接種致死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二)無法認定其致死原因者,得於前目之給付額內,酌予給付。

(三)認定係因其他原因致死者,不予給付。」

三、本件原告之女黃敏瑜(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女,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民國91年2月24日在台北市王倫安小兒科診所接種白喉-百日咳-破傷風混合疫苗第一劑及小兒麻痺口服疫苗第一劑,注射疫苗後一天內突發死亡;經法醫解剖,認定為嬰兒猝死症;原告於91年3月7日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被告機關審據醫學文獻並無嬰兒猝死症與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有因果關係存在之實證,惟考量死亡發生在注射後24小時內,爰酌予一次新台幣20萬元整之救濟,被告爰以92年3月24日署授疾字第0920000087號函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各情,有戶籍謄本、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新生兒出生記錄、新生兒病歷、嬰兒護理評估表、醫囑單、檢驗報告單、預防接種受害調查表、診斷證明書、急診報告單、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92年3月24日署授疾字第0920000087號函、行政院訴願決定書等附卷可稽,堪認屬實。

四、原告循序起訴意旨略以:原告之女黃敏瑜於91年2月24日於台北市王倫安小兒科診所健兒健康檢查情況良好,隨後接種白喉-百日咳-破傷風混合疫苗第一劑及小兒麻痺口服疫苗第一劑,注射疫苗後一天 (24小時)內突發死亡;原告僅係一市井小民,完全缺乏醫學與法律之專業知識,遑論證明三合一疫苗與女兒死亡間之疫學因果關係,相較於被告機關係全國衛生醫療之最高主管機關,專業人員眾多,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之支援能力強大,故在舉證責任上應由被告舉證證明三合一疫苗注射與原告之女之死亡間「完全缺乏」因果關係,而非由原告一介平民證明三合一疫苗與小女死亡間確實存在因果關係,;又依據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即15篇文獻論述,皆指出嬰兒猝死症(SIDS)與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DPT)確有因果關係存在之實證,而被告僅以二篇文章即否定二者之間的關聯性,如何能讓家屬心服?請求由公正的第三人( 例:醫學研究機構)就原告所提之資料及參考美國國家疫苗注射賠償計畫的資料,重新審議此案,並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云云。

五、次按傳染病防治法第18條第1項所謂「因預防接種而受害」,係指因接受預防接種而發生受害,亦即受害之發生與接受預防接種間有因果之關係。本件爭點厥為嬰兒猝死症與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之接種,是否有因果關係存在?經查:被告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事件,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該審議小組委員係邀集國內包括感染專科、神經專科、免疫專科、小兒專科等醫師、解剖病理專家、衛生保健專家、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就預防接種事宜與個案健康結果作因果關係之專業審議;其審議程序係先蒐集彙整接種受害案件發生前後之完整就醫病歷資料,送二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先做初步鑑定,再召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會議,會中邀請當地衛生局人員報告訪視個案狀況,並經委員充分討論後做成審定結果。換言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係依據原告所提受害事實之健康狀況,斟酌就醫臨床檢驗紀錄、服藥經驗與過往病史以及疫苗特性等,就學術專業探討受害事實與預防接種之間,其因果關係之可能性,作出結論;而本件二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初步鑑定結果,均排除嬰兒猝死症(SIDS)與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DPT)之接種有因果關係存在;有預防接種受害鑑定書附原處分卷可按;另審議小組審議之重要文獻依據為2000年第25版美國小兒科醫學會感染症委員會報告(200 Red Book,第445頁)及美國國家科學學會醫學會研究所(IOM)委員會結論(Plotkin SA,Orenstein WA. Vaccines 3rd ed. 1999,第310頁)等疫苗相關重要文獻,歸納認定,無證據顯示嬰兒猝死症(SIDS)與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DPT)有因果關係,但因為嬰兒猝死症的發生時機,最常見於建議接種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的期程內,時間上的巧合是可預期的各情,亦有該美國小兒科醫學會感染症委員會報告及美國國家科學學會醫學會研究所(IOM)委員會結論附卷可稽;審議小組經討論後決議本件個案注射疫苗後一天內發生劇變死亡,經法醫解剖後,並無發現其他致死原因,認定為嬰兒猝死症;據目前醫學文獻並無證實嬰兒猝死症與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的因果關係存在,惟考量死亡發生在注射後24小時內,在時間上無法完全排除與預防接種的關係,故酌予一次新台幣20萬元整之救濟,亦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92年1 月15日第42次會議紀錄附卷可稽。該審議小組所為上開專業判斷,尚難謂有未充分斟酌相關之事項,甚或以無關聯之因素作為考量,或者判斷係基於不正確之事實關係等違法情形。是被告據以認定本件係無法認定致死原因,爰酌予給付新臺幣20萬元之救濟,洵屬有據。

六、原告雖提出15篇國外醫學文獻報告,用以證明嬰兒猝死症(

SI DS)與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DPT)確有因果關係存在之實證云云;惟白喉-百日咳-破傷風(DPT)三合一疫苗與嬰兒猝死症之關聯過去確實有許多爭議,有些文獻(如原告所附之國外醫學文獻報告等)認為有關,有些則反之。是被告主張醫學研究受限於研究方法與病患統計人數之偏差,容易有不同之結果出現,研究方法如果客觀嚴謹又大規模比較可信,如屬個人局部觀察或小規模統計則難免有偏差,不能因此據以認定有因果關聯存在,衡情尚屬可採。有關白喉-百日咳-破傷風(DPT)三合一疫苗與嬰兒猝死症之關聯性,在如前述重要文獻包括2000年第25版美國小兒科醫學會感染症委員會報告(2000 Red Book,第445頁)及疫苗醫學教科書(Plotkin SA, Orenstein WA. Vaccines 3rd ed.1999,第310頁)等文中摘譯如下:西元1996年美國對2906個死於嬰兒猝死症的嬰兒病例對照研究,發現是否接種DPT疫苗與嬰兒猝死症的嬰兒病例無顯著差異,又因為嬰兒猝死症最常發生在6個月大前之嬰兒,而白喉-百日咳-破傷風(DPT)三合一疫苗建議接種年齡是出生滿2、4、6個月各接種一劑,所以可預期的巧合有些實例可能發生在接種白喉-百日咳-破傷風(DPT)三合一疫苗的1、2天內。雖然早期有報告顯示有一些嬰兒猝死症個案發生在接種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DPT)數天後,但隨後的研究發現兩者之間無因果關係。美國國家科學學會醫學會研究所(Ins titute ofMedicine of the U.S. National Ac ademy of Science)(

IO M)委員會經過醫學專家開會仔細綜合參考各方研究後,認為目前無證據顯示有因果關係存在。

七、原告請求另由公正的第三人 (例:醫學研究機構)就本案再行鑑定,經本院徵詢兩造意見,檢送相關資料(含原告所提出之15篇文獻)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鑑定,經該醫學院鑑定結果,據覆「全細胞性白喉-百日咳-破傷風疫苗是所引起之副作用為發燒,局部副作用、倦怠等,以往曾有一些較嚴重的可能副作用,包括抽筋或嬰兒猝死,被認為與此疫苗有關聯,但近來一些研究基本上已排除其可能性。家長在行政訴訟中提出十五篇證據以支持其所聲稱之白喉-百日咳- 破傷風疫苗與嬰兒猝死症有因果關係;但其所提的資料有所誤判,反而是證明白喉-百日咳-破傷風疫苗與嬰兒猝死症無關。茲舉兩個例子:證一正確的判讀是不打白喉-百日咳-破傷風疫苗的嬰兒死亡率是接種該疫苗嬰兒的6.5倍;證八中所附論文是Essery等人發表於FEMS Immunology and MedicalMicrobiology 1999(25):183-92的文章,結論是白喉-百日咳-破傷風疫苗具有保護嬰兒,減少嬰兒猝死的發生率;因此,黃敏瑜死亡應與疫苗接種無關。」此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94年2月17日(93)第2675號函附法醫鑑字第(94)-02003 號鑑定報告書附本院卷可稽。是原告主張白喉-百日咳-破傷風疫苗與嬰兒猝死症有因果關係,尚難採據。

八、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論旨,並非可採。本件被告以目前醫學上尚難證實嬰兒猝死症與接種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合一疫苗間有因果關係存在,惟考量死亡發生在注射後24小時內,在時間上無法完全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係,故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第2目無法認定其致死原因之規定,酌予一次新台幣20 萬元之救濟金,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並請求判命被告應依照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第1目(因預防接種致死)之規定,作成准予核付死亡給付救濟金之處分,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裁判日期:200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