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一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乙○○部長)訴訟代理人 戊○○
丁○○丙○○右當事人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侯 東 昇法 官 楊 莉 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林 玉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