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四三號
原 告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徐正坤律師李旻燕律師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施工處代 表 人 李國章處長)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以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係屬偽造,而認定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應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云云,惟按原處分是否合法,須以訴外人蔡李信有無參與偽造系爭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之認定為準據,而訴外人蔡李信涉嫌偽造文書等罪,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七號提起公訴,目前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號審理中,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附卷為證,依首揭說明,在該刑事訴訟裁判確定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法 官 侯東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江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