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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479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九九號

原 告 辰崧工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送達代收人 林殷世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環逸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送達代收人 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環逸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以「垃圾桶架」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環逸企業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以(九一)智專三(一)0三00八字第0九一八九00二七二九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