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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47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

原 告 戰略帝國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右原告因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府訴字第0九一二五八四八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被告機關之名稱及所在地,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未依前項法律規定提出記載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被告機關之名稱及所在地之訴狀,經本院審判長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本院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裁判日期:200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