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九號
原 告 守柏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金鈴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穩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送達代收人 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穩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穩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以「高爾夫球車㈤」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二)智專三(一)0三0一七字第0九二二0四二一二三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