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443號原 告 日商‧東麗股份有限公司(東レ株式會社)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專利代理人
丁○○專利代理人己○○專利代理人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辛○○
參 加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庚○○
邵瓊慧律師馮達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1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法 官 李 得 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