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停字第七五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林正忠律師相 對 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乙○○(主任委員)右當事人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託查核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博達公司)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而博達公司在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因流動資金不足給付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到期贖回之公司債,爰於同年六月十四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相對人以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金管證六字第○九三○○○三四一一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以博達公司財務報表涉有揭露不實等違規情事,以聲請人受託查核博達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有錯誤及疏漏為由,認有違反會計師法、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公報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處聲請人停止二年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簽證業務之行政處分,期間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惟聲請人依憲法第十八條因考試而取得會計師資格並成為執業會計師,為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聲請人所取得之會計師資格之得喪變更,非得以金錢、財產加以賠償。若相對人所為之停業行政處分予以執行,聲請人在二年內除無法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簽證業務外,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將無法充分實現,且依財政部核定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十八條第七款規定「會員對授信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七、會計師...受懲戒...停止執行業務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懲戒日起五年內不予採用...」,原處分所造成工作權之影響及效果,將遠逾二年,因該執行將對聲請人之工作權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且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非為維護重大利益所必要,並有急迫情形,及認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不限於已提起訴願者為限,爰依該條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云云。
二、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聲請人認為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始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甚明。又按「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固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前段所明定。惟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既規定受處分人得申請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停止執行,理論上得由上開機關獲得救濟,殊無逕向行政法院聲請之必要。且行政訴訟係審查行政處分違法之最終機關,若一有行政處分,不待訴願程序即聲請行政法院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無異規避訴願程序,而請求行政法院為行政處分之審查,故必其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否則尚難認有以行政法院之裁定予以救濟之必要,應認欠缺保護之必要,而駁回其聲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九○六號、八七七號裁定參照)。而所謂「必其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應指因非可歸責於受處分人之事由,未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僅向行政法院申請,若由行政法院逕予駁回,由申請人再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則時間緊迫原處分將執行完畢難以救濟而言。是以若受處分人未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而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者,除有上述「必其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之情形外,應認其聲請欠缺保護之必要,而駁回其聲請。
三、查聲請人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收受原處分,有聲請人提出蓋有收文戳記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文信封影本可稽,其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即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亦有蓋有本院收文戳記之聲請狀可憑。且依其聲請狀所載,未先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或申請停止執行,而聲請人未主張及證明有非可歸責於受處分人之事由,未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即難認「其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其遽為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已無保護必要。次查本件原處分係命聲請人停止二年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簽證業務之行政處分,期間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聲請人如受執行,其因此所受停止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簽證業務之之損失並非不得以金錢加以補償,尚無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情事,從而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王碧芳法 官 胡方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