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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簡字第 128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0128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3年9月20日院臺訴字第093008883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內政部)為被告,及陳明應為之聲明、訴訟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等,經本院審判長以93年度簡字第1284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4年3月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第二庭 法 官 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俊權

裁判日期:200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