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四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余政憲部長)訴訟代理人 丁○○
丙○○乙○○右當事人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法 官 王 碧 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