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乙○○丙○○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代 表 人 戊○○處長)訴訟代理人 己○○
癸○○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代 表 人 庚○○處長)訴訟代理人 辛○○
壬○○右當事人間因違章建築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