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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字第 10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

乙○○丙○○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代 表 人 戊○○處長)訴訟代理人 己○○

癸○○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代 表 人 庚○○處長)訴訟代理人 辛○○

壬○○右當事人間因違章建築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裁判日期:200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