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字第 12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0號原 告 甲○○即如附表所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代 表 人 丙○○會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 表 人 李金龍(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行政訴訟法第113 條第1 、2 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期日得以言詞為之。」本件94年2 月2 日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僅係當庭

在空白紙上簽名,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未答應且保持沈默,並未表示意見,聲請人不承認有撤回之效力云云。

惟查,本件聲請人與被告二機關間93年度訴字第120 號土地徵

收事件,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乙○○業於民國94年2 月1 日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中簽名撤回本件訴訟,並由被告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訴訟代理人吳東霖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訴訟代理人王妙華及戊○○在筆錄上簽名表示同意之記載,此有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既在期日得以言詞撤回,顯已生撤回之效力。

聲請意旨雖謂: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僅係當庭在空白紙上簽名云

云,惟依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原告訴訟代理人乙○○係在本院準備程序筆錄之電腦列印字體:「原告訴代:原告撤回本件訴訟」間為簽名,並無間斷空白,顯不可能以空白紙張命聲請人訴訟代理人簽名,聲請人主張,係為卸責而誣陷之詞,此外並有被告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訴訟代理人吳東霖律師94年3月25日異議狀第點敘述甚詳,聲請人之聲請理由,顯不可採。

另聲請人另以: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未答應且保持沈默,並未表

示意見為由,主張撤回不生效力云云,惟查,依本院書記官就94年2 月1 日準備程序開庭錄音制作之逐字稿所載,受命法官於闡明及指揮訴訟過程,均一再提及撤回訴訟情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乙○○自難委為不知而簽名撤回,此外亦有被告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訴訟代理人吳東霖律師94年3 月25日異議狀第點所述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開庭後與吳律師之對話甚詳,是以聲請人主張未答應撤回之主張,亦非可採。

從而,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於94年2 月1 日準備程序期日撤回,

已生撤回起訴之效力,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秋鴻法 官 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裁判日期:200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