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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字第 137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378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歐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允許歐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89年4月25日以「掌上型鍵盤之捲線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系爭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98條之1規定之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9月19日以(92)智專3(2)04024字第092209419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據參加人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法 官 李 得 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