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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字第 170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704號原 告 甲○○被 告 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乙○○市長)住同被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 表 人 丙○○處長)住同上列當事人間因權利侵害事件,原告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3年4月29日府訴字第093126819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二、原告因台北市市立體育場整建工程鋼骨結構工程涉嫌有使用其取得之「超強抗震樑柱結構方法」發明專利之虞,於92年

9 月26日函請台北市市長查明該工程是否曾參考原告之專利,經交由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92年10月9日北市工新築字第09262224000 號函復。嗣原告於同年10月15日就前開情事再度函請台北市市長查明,經交由該處以92年10月30日北市工新築字第09262363100 號書函復知原告。原告嗣以92年11月3 日函台北市市長要求台北市政府提供鑑定報告以證並無前開情事,經交由該處以92年11月12日北市工新築字第09262483700號書函復知原告。原告不服前開3書函,提起訴願,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以上開3書函係屬事實之敍述及理由之說明,並非行政處分,而為不受理之決定。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92年10月9日北市工新築字第09262224000號函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陳請查明『臺北市立體育場整建工程』鋼骨結構工程是否使用『方氏超強抗震梁(樑)柱結構方法』乙案,...說明...2、經查『臺北市立體育場整建工程』鋼骨結構工程係依據內政部頒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及『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相關規定辦理結構設計,應無引用『方氏超強抗震梁(樑)柱結構方法』專利方法設計及施工之情事。

3、至於 臺端索取本工程鋼骨結構施工圖面乙節,敬請依本府有關規定...辦理。」92年10月30日北市工新築字第09262363100號書函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再次陳請查明『臺北市立體育場整建工程』鋼骨結構工程是否使用『方氏超強抗震梁(樑)柱結構方法』乙案,...說明...

2、本案經建築師及結構設計技師檢討結果:本案屋頂結構為鋼結構立體桁架系統,主體結構為鋼構造韌性抗彎系統,結構設計所引用之學理及規範均符合目前之規定,更無採用『方氏超強抗震梁(樑)柱結構方法』專利方法設計及施工之情事。3、至於 臺端索取本工程鋼骨結構施工圖面乙節,仍請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辦理。」92年11月12日北市工新築字第09262483700號書函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第3次陳請查明『臺北市立體育場整建工程』鋼骨結構工程是否使用『方氏超強抗震梁(樑)柱結構方法』乙案,...說明...2、本工程係由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涉及結構工程專業部分,係該事務所複委託思閩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辦理, 臺端前兩次來函相關資料本處均已送請建築師及結構設計技師進行檢討在案,經確認並無採用『方氏超強抗震梁(樑)柱結構方法』專利方法設計及施工之情事,本工程設計內容依契約約定均由設計建築師負責,倘 臺端仍有本案結構方面之疑問,敬請逕洽本工程設計建築師或結構技師查詢。...4、關於 臺端索取本工程鋼骨結構施工圖面部分,仍請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核上開3書函內容,確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非對原告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決定予以不予受理之決定,即無不合。原告訴請確認上開書函係屬行政處分,並請求撤銷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以其發明專利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等節,核屬私權範圍,如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本院對之無審判權,原告此部分之訴,亦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原告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勿庸列受理訴願機關為被告,本件原告將受理訴願之機關亦列為被告,顯係誤列,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以裁定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同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法 官 林金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裁判案由:權利侵害
裁判日期:200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