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字第 227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277號原 告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宗潁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0年7月24日以「一種刀叉腳發光晶片之封裝」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其違反異議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0條之1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11月6日以(92)智專三(二)04099字第0922112128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黃 本 仁法 官 王 碧 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