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一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基隆市政府代 表 人 乙○○市長)右當事人間因工商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訴外人黃韻昇前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經被告核准於基隆市○○區○○里○○街○○○巷一○一之一號二樓開設「上好資訊休閒館」,領有基商字第四九二一四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項目為一、J7○1○7○資訊休閒業。二、F5○1○3○飲料店業。嗣因附近居民反應,該商號之經營影響社區生活品質,為免民眾之公共秩序受影響,被告乃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以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基府建商壹字第○九二○○三二六六一號函,撤銷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嗣原告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向被告申請變更為上好資訊休閒館之負責人,被告以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基府建商貳字第○九二○四○三八五號函復原告,以該府業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基府建商壹字第○九二○○三二六六一號函通知該負責人於一個月內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撤銷其登記證,故本件暫不准予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經訴字第○九二○六二二五八一○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由被告重行審查後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於重行審查後,仍以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基府建商壹字第○九二○一二七一二七號函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並命被告應准許原告辦理商業轉讓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變更。查本件原告申請變更為上好資訊休閒館負責人經被告復以暫不准予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該處分雖經訴願程序撤銷,復由被告重行審查後仍為拒絕其變更登記申請之處分,依首揭規定仍應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起訴。經查,本件未經原告提起訴願,此為經濟部函復甚明,有該部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經訴字第○九三○○一四○○二○號函一件在卷可憑,原告就原處分既未經訴願程序,則其遽然提起本件訴訟,自屬不備起訴要件,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林金本法 官 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張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