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32號上 訴 人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24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4年10月7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前揭20日之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