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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字第 305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052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丙○○二人自民國76年7月至77年12月止,侵占應發給原告之月領退休金、三節慰問金及年終獎金計新台幣(下同)386,355元,該金額經原告訴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屬實後,於93年8月13日向台北縣政府請求追回該款項,台北縣政府人事室於93年9月14 日面告不予處理,為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追回被告侵占之前開款項云云。經核本件原告向被告訴請被侵占款項,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揆諸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5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俊權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0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