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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字第 326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267號抗 告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住相 對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32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稱: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93年度訴字第3267號判決,於94年12月2日提起上訴,雖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惟抗告人已於94年12月13日補提上訴理由,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為由,從程序上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非屬有據云云,請求撤銷原裁定。

二、查,抗告人確於9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此有該上訴理由狀在卷可稽(因該上訴理由狀誤繕原判決案號為「93年度訴字第794號」,故本院原以該案之上訴理由處理,惟由上訴內容觀之,尚可確認係針對本院93年度訴字第3267 號判決提起上訴),是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法 官 李 得 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