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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字第 332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326號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洪順玉律師丁○○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己○○

參 加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複 代理人 戊○○上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允許乙○○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88年3月2日以「風扇增壓導流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3月11日以(93)智專2(3)05054字第0932023356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4年8月16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參加人並於同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經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