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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字第 333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337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范曉玲律師汪家倩律師上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允許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88年5月31日以「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77431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3月4日以(九三)智專三(二)02048字第093202070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0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