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64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被 告 桃園縣政府代 表 人 乙○○ (縣長)訴訟代理人 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3646號獎懲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4號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37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有刑事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陳,原告因貪污等罪,分別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刻以92年度訴字第444號、92年度訴字第1337號案件審理中,有起訴書在卷可證,本院認前開刑事案件判決之結果牽涉本件之裁判,爰依職權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蕭 忠 仁法 官 林 育 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 玉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