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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字第 377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77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昭誠(會計師)住臺北市○○路○○號6樓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

參 加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11月9日以「具強度及電性增益之球格陣列封裝構造及其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提起異議,被告審查後,於93年3月1日以(93)智專三(二)04060字第932019012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俊權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5-08-29